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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ap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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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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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引用這條的話,4年6月的確算重判了,因為最高只有5年

真想罵髒話,我國法律怎麼會這麼鳥啊....
性侵自己親身女兒導致精神疾病不需要設定重一點的條文喔...
立法委員每天都在忙着鬥爭,都沒在審查法案的
舊 2012-06-05, 01:3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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