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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ap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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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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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5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案發生於民國95年,所以這次不算累犯
有時候也不能怪法官,我國法律就是這麼鳥
引用: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是卻只有重判4年6月
這邊就不知道標準在哪裡了,或許因為有以前的判例這樣判,所以這次也這樣判?
舊 2012-06-05, 01:3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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