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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l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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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引用:
作者knsm
路權 那是什麼 能吃嗎
火車撞死人(還是一般的鐵軌上,非平交道) 駕駛居然被判刑

業務過失(未開全光燈致禍,台鐵有提出會車證明 因為會車規定須改開小燈,法官仍然不採信)


幸好最後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改判兩人無罪

但是 林俊和、李志強雖不必負刑責,但民事責任未必能免,一審新竹地院判決林、李應賠償兩
名都是獨子的被害人家屬各四十多萬元。


這是台灣交通法最機車的地方,
國外的話死亡家屬應該是快找個地方躲起來免得被告賠償到脫褲子,
還甚麼提告駕駛
舊 2012-06-03, 03:50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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