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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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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這也是很多人會誤解的 ..

我國目前採用絕對路權制 , 享有路權的一方 , 享有完全通行的權利 .
只是雖然你享有路權 , 但如果你有過失的話 , 那你就必須要負擔過失的責任 .

比如說直行車跟轉彎車好了 , 多數人都知道直行車享有路權 , 應該優先行駛
, 而轉彎車應該是禮讓直行車的 . 只是一旦發生事故 , 雖然直行車的路權是沒
有問題 , 你也以為直行車應該 100% 全對 , 但是如果直行車被查證後有超速
違規, 那就是直行車有過失 , 也就是直行車要負擔超速的肇事責任 .
而主要肇事責任就會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 次因則是直行車超速 .
車鑑會鑑定結果如果是 8:2 , 或者 7:3 , 那就是雙方各自要負擔的責任 .

又比如說直行車是機車 , 但是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 , 在路口與轉彎車輛發生事故
, 你以為機車直行就全對了嗎 ? 不 , 由於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是違規 , 所以在事
故中必須承擔部分的責任 , 所以肇事主因也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 而機車則是
次因 . 一樣得判定該負責的比例 .

再來大家很討厭的行人任意穿越車道 , 當然 , 現行的交通規則中 , 若行人在
行人穿越道上面 , 不管紅燈綠燈 , 行人都擁有絕對的路權 , 所以如果你在行人
穿越道上不禮讓行人甚至撞及的話 , 那肇事的主要責任就是你了 . 而如果不在
行人穿越道 , 而是在一般車道上 , 或者有禁止跨越的標誌的地方呢 ? 那行人就會
是肇事主因 , 而你呢 ? 就看你有沒有過失了 , 比如說超速 , 或者大家很痛恨的
應注意未注意的 ..

所以回到你引用的新聞 , 在鐵道中 , 軌道車行駛在軌道上 , 享有絕對的路權 , 我
想大家都知道 , 無須爭辯 . 但是如果駕駛的司機在駕駛的過程中有過失 , 就得負
擔他自己的過失責任 . 比如說法官說駕駛在燈光上有疑慮 , 認為駕駛違反了規定,
所以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 還是將駕駛判刑 , 但是因為肇事主因是闖入鐵軌的行人 ,
駕駛是次因 , 也因此是 "輕判"


一件交通事故中 , 路權是主要判斷依據 . 但是事故的雙方如果有過失 , 則是會用
來決定雙方事故責任的比例 . 而根據我國歷年來的歷史 , 事故中很難有絕對沒有過
失的一方 , 當然例外一定有 , 只是不多 . 通常都有 , 而大家最清楚的就是 "應注意未注意"
而這個取決權 , 有時候真的就得聽天由命 , 看你遇到什麼法官了
舊 2012-06-03, 02:1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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