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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陳張有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條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劃
設行人穿越道及人行天橋100 公尺範圍內之劃有分向限制
線路段穿越馬路,擅自進入快車道,陳張有應為系爭事故
肇事主因,被告之過失則為次要原因
**

看到這裡我心冷了, 原來是這樣子才會責任比例高一些造成3比1的結果.

如果看到照片我可能就對台灣更沒信心了, 該地區是幾線道? 都有劃分快車道了.

違規到這個程度才佔75%的責任? 更何況100公尺內就有"合規則"的過馬路方式.
     
      
舊 2012-05-29, 06:09 A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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