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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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pusocket
不用賠,已經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了,記得很多年前最爭議的一個案子就是汽車在住宅區,
時速約40km,小孩衝出來被撞死,駕駛無責,家長要賠償修車費。北美洲這裡的交通
法令很明確,尤其加州,只要行人一腳跨在斑馬線上,車一定要停,否則很容易被告的,
但是行人是沒有路權走在馬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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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所說的案例是否駕駛與有過失?
我想我前面已經講過了,車禍案件如果駕駛完全無過失,則當然不必賠,這點臺灣與美國應無二致,重點是在駕駛有無過失的認定,臺灣似乎是比較嚴格,所以大部份案件會是雙方均有過失,而造成臺灣這邊駕駛人多半難以避免相關民刑事責任。
所以除非您所舉的案例是駕駛與有過失,但因為行人侵犯路權而得以完全免責,否則的話你的案例與我前面所說的並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