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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惡蟲
應該是說這樣的規定在美國,在判定肇定責任時是否適用?又如何使用?

以臺灣來講,這條可以說是通殺,除非真的像前面講到的視線被擋到的情況下,否則只要是有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幾乎不能免責。可以找一些交通事故的判決書,有提到「天候良好」、「視野開闊」等語的,就是在講應負注意車前狀況責任。

而且臺灣民事更慘,民法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一旦肇事就認定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舉反證推翻,所以民事上除非能夠在刑事上得到完全免責的認定,否則通常得負賠償責任。

謝謝,我把重點標出來了.
舊 2012-05-27, 03:24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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