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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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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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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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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美國是一個路權優先的國家,沒有搞不好的問題,官方鑑定了是誰的責任,誰就要賠,如此簡單,大家沒看到裁決書,不知哪個責任比例是怎麼來的,這案子如果在美國,與審判制度無關,這是路權的問題,賠到脫褲子的應該是老婦家屬


以我個人的了解,美國的民事訴訟是贏了全拿,不像臺灣法官可能會視情況酌減。

路權優不優先是行政罰不罰及是否觸犯到刑法的問題,民事訴訟則是看當事人所提有沒有理由,尤其美國採陪審團制度,有時候法律上有沒有理由不是重點,律師夠不夠本事更重要,所以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被歐陸一些法學者視為是一場「審判秀」,主角演出的魅力夠不夠比法律上理由是否充份、證據是否足夠更重要。

因此如果是在美國,家屬提出100萬的賠償請求,而律師夠力讓陪審團判勝訴,則100萬可以全拿,不會被法官裁減,所以我說在美國可能會輸到脫褲子。

題外話,就我所知,美國人其實不常打官司的,因為打官司花錢花太凶了,因此才會有保險制度,透過保險解決一些相關的紛爭,因此一般的車禍案件其實很少會需要到上法院去求償的,多數在保險公司處理斡旋中就解決了。
 
舊 2012-05-27, 02:0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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