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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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xsander.w
貪污本就是犯罪,絕不能認同",貪錢的還可以等他做事了,再以用法律相繩,使之陷之囹圄"。
最怕的是,貪完錢又不做事,更不要名聲,還裝死的。
台灣可以要求不貪污又可以把事情做好的,為何要縱容貪污,還拿貪汙比無能更好的詞彙幫人脫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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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認同什麼?
認同不做事情比較好?
能要求不貪污又可以把事情做好的! 當然好,
沒有這種人你要選什麼?不做事情的?
搞了各聖人,卻幹不好事情,這種人就是廢才,他個人清望再高,當各宗教領袖可以,但於國家執政無益!
你前面講政治很複雜,那些財團老闆給錢就不在你所謂的複雜政治的理解中嗎?
你別傻了! 我繞一圈兜回來就是打你這點!
用人唯才,不是每一個人才都他X的是聖人,貪財的,貪權的,貪XX的都有!
只要利大於弊,這種人就能用,問題只在於該怎樣用!
沒有才的人,那就一點用處也沒有! 當朋友可以,當同事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