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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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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6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5

遠通公司已違約,為何可以不罰?

依契約規定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使建置營運公司感受到財務壓力,督促其儘速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之利用率目標,裁罰並非唯一選項。若甲方因此受有損害時,可無庸舉證獲得部分補償,用以保障契約執行或減少公益損害。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遠通公司提出「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預估遠通公司將因此再投入10億元以上之契約外成本負擔,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若以100.04.15至101.12.31計算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實質上已形同處罰。高公局已設定階段檢核點,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根據歷次民調及委託研究顯示:民眾是否加入使用ETC之關鍵問題之一在於OBU價格,遠通提供0元eTag,消除裝機門檻,預期可有效提升利用率,達成政府「實施計程收費,實現公平付費」之政策目標。且用路人要使用ETC,已不須任何負擔,全民都可免費使用;因此ETC已不再是遠通公司的ETC,而是全民的ETC;至此,原需透過自行購買OBU之遠通公司客戶,亦已轉變為政府之用戶。

雖然沒有期待,還是不爽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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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德國詩人 呂克特
舊 2012-05-23, 07:00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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