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沒有人有權利不被侮辱」,這句話最近在英國政壇引發爭議,因為有部分的英國國會議員正在積極運作,強調為了維護言論自由,希望廢止「禁止侮辱性語言或行為」的法律條文。
《每日郵報》(Daily Mail)報導指出,英國前內政大臣戴維斯(David Davis)認為,儘管沒有人喜歡被侮辱,「但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不被侮辱」,言論自由的範疇應該也包含嘲笑、批評,或是一些侮辱性的言語。
戴維斯也認為,侮辱性的言論會讓傷害人的感情,但是警察和法院的工作並不是用來防止人們感情受創。
英國「禁止侮辱性語言或行為」相關法規,源於1986年英國《公安法》(Public Order Act)第5條。戴維斯認為,這條法律扼殺了言論自由,應該予以廢除。
「沒有人有權利不被侮辱」的主張,在英國也引起不小爭議。有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隨便用侮辱性的言語罵人,也同時侵犯了他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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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英國鄉民的回應﹐大多數都是支持。
雖然歐美人的看法﹐文化跟制度未必都是正確也未必都要學習﹐但就此事來看台灣鄉民怎麼想呢?
台灣人也很多被罵個蠢﹐腦袋有洞之類的就想告人﹐不覺得這種溫室花朵只是在浪費社會資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