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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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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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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rming
若被認為非薪資的話,所得稅清單上面那16000被列為50扣免繳薪資所得是怎麼回事??不過我指的是他將休假和消費之間的連結我無法贊同
軍人本來就有表排假期,戰鬥單位出營門也都得有假單假簿,上班學校廠庫單位本來就是除了假日外都可以排平日,也有補休延休,別忘了軍人最愛號稱自己很守法都按照規定休假的,你去查的時候一定都是休假正常,所以不同措施並不算合理,有平等原則適用.
比例原則,這個是去年地特三等的行政法考題,補習班解答說有適用....

使用這種補助的手段無法達成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的目的
因為大家都會去買旅展票券,都會去買運動用品然後轉售貼現
甚至集資代購套利,足證在合目的性的要求都無法達成,所以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
找到2007年的一篇文章,或許可以供討論的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1993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
超出14天以外的休假的休假補助費為何就可以直接照日領,不必再弄國旅卡?
這跟ETC明明就可以照車牌還要叫大家裝OBU,E-TAG一樣莫名其妙
     
      
舊 2012-05-19, 12:3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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