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u90219172
Regular Member
 
u9021917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6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我認為你請什麼律師都沒用, 完全沒贏面
債權因為久未執行,早就失效了
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債之關係消滅時,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所以擔保物權也歸於消滅

不用管設定期限,他當然可以告設定權利人提出無效之訴
然後依判決註銷設定
幾乎沒有辦法翻盤,然後你們這些權利人當然也會負擔敗訴的費用....

除非你們能證明債權依然存在,則其它什麼都不用說了
要怪就怪曾祖父一念之仁沒有去執行抵押....


這我參考 我慧根我父母談 謝謝 因為我也不算狠董

另外 有人提出來

地上權有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353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民法無明文規定,應視當事人有無約定而定。倘當事人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長短,悉聽當事人自由決定。所以當事人得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此有助於促進土地的利用,符合地上權的社會功能。若當事人未定有存續期間,應從習慣(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地上權此項存續期間之特性,較諸不動座租賃,其租賃期間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參照〉,顯然更具靈活性。



如果說這事當事人 外公和外曾叔公約定 無限期 在市政事務所 民國40~60年
這樣好像也是可能也符合這樣規定把???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4-14, 02:18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u9021917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