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之定義:
「動物保護法」: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註1)、實驗動物
(註2)、寵物
(註3)及其他動物。
(註1)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註2)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註3)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二、流浪之定義:
「中華民國教育部」:飄泊、沒有固定的居所。
三、野生動物之定義: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四、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動物保護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大概是這樣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