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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引用:
作者semmy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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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指的其實是樓板、共用管線,並不是指牆壁內的所有管線。專有管線的部份,漏水的一方不但要自行修復,還得修復人家的損失

這個爭議,在崔媽媽網站有說明當初的法條倒底是怎一回事,其實就是當初立法時有人多事,亂修改文字,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php?f=7&t=7091


另外第10條的部份,就說明責任都是在漏水的一方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

你這種說法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因為單就第12條的字面意義解釋, 看不出有任何要排除專有管線的部份而去適用第10條, 更何況第10條隻字未提管線的字眼.

當初我拿的是政府網站的FAQ供鄰居參考如下...

問:.樓上排水管漏水,樓下的住戶有什麼救濟方式?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例如,樓上排水管漏水,若屬於樓板年久龜裂及管線失修以致造成漏水現象,則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但若該管線破損現象係因樓上住戶在其住宅內施工不慎所造成者,則維修費用應由樓板上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同時,進行修護作業時,無論費用係雙方負擔或僅有一方負擔,如有必要進入任一方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此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要是你說的是正確的, 那這個法訂得還真不是普通的爛, 爛到連政府自己寫出來的FAQ都不跟你所說的一致.
 
舊 2012-04-05, 11:2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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