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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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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Million
那個後半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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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指的其實是樓板、共用管線,並不是指牆壁內的所有管線。專有管線的部份,漏水的一方不但要自行修復,還得修復人家的損失

這個爭議,在崔媽媽網站有說明當初的法條倒底是怎一回事,其實就是當初立法時有人多事,亂修改文字,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php?f=7&t=7091


另外第10條的部份,就說明責任都是在漏水的一方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舊 2012-04-05, 05:3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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