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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yew
我覺得明明是兩邊說好要性交易,但是交易完後,恐龍妹說我才沒只值那一點錢,你不多給一點就是強暴....這樣比較說的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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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王家從頭到尾都沒答應被都更啊,這一點連建商都沒辦法否認(既沒錄音錄影,也沒有同意書,連張意向書都拿不出來

),您怎麼可以說成有人辦完事才不認帳,獅子大開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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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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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yew
snipped....
更別提這個人的家人都幫忙收過法院的傳單,還說自己沒收到通知不用到.....
那我想中華民國也不用執法啦,大家回到無法治,比拳頭大就好的時代。反正我就算殺人、放火、搶劫、強暴,不管做了什麼只要不出面就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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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喻更是荒腔走版了,請問一下苦主做了啥讓自己須要上法院的事了----人民的財產權和居住權是憲法明確保障的,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被都更可以成立正當理由,但在這個case中有任何必要性和合理性可言嗎

),公部門不但不予以保護,反倒自失立場變成了圍事小弟,以後人民走在路上遇到條伯伯第一句話可能是要先問清楚他是不是要來都更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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