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看憲法好了
---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再來看到
釋字第 600 號
其中一段
建築物 (包含區分所有建築物) 與土地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
,關於其所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
事項者,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
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
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意旨,
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結果就是,前人沒修改完善法令,後果就是現在看到的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