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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小建
我直接講正確答案:機車路權,等同基本人權;因為這是人有自由選擇交通工具&獲得平等而合理權益對待的基礎。

這點,我們沒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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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程序法
第6條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7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機車路權被限制不等同於自由權利被限制,因此這根本就跟人權無關

甚麼是自由權利被限制?當你連機車路權應該被修正的發言權都沒有,那才叫自由權利被限制

如果說對機車要怎麼走,你不滿意,這叫侵犯人權,那是不是行人不該走高速公路就也是侵犯人權?這樣解釋沒完沒了的

所以怎麼講都一定是你這樣的解釋才是有問題,憲法的解釋你也弄錯了,憲法的確保障我們的自由權利,可是並沒有保證我們的「自由」,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為什麼男性都要服兵役?服兵役算不算是侵犯人權?

引用:
而在法規面上,『禁行機車』這項政策更早已是明確地早已違反我國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平等精神、以及行政程序法中的不得為差別待遇原則了。故現實很明確的是… 不管就務實面、法規面、安全面、人民需求來看,『禁行機車』都是一項錯誤的政策!


這句話就清楚明顯的表示你對於憲法中自由權利保障的誤解

平等精神,不代表你甚麼都一定平等,請問,總統貪汙和區公所小職員貪汙,判的刑度就一樣嗎?如果照你的平等精神定義,小職員判五年總統也該判五年嗎?

行政程序法你漏了一個:非有正當理由,你的任何意見,都應該針對於非正當理由去批評,中華民國並沒有限制你不能說機車路權政策有問題,你不能藉此說,你的人權被侵犯



機車黨的訴求很多都很好,但並沒有嚴重到需要用憲法來支持正當性,憲法早就保證了機車黨的自由權利,你根本就不能用因為機車路權被限制,所以等同於被限制等於是違反憲法

憲法也保證了機車駕駛者被限制路權的自由權利,無論是認為應該限制或不限制,都不能說憲法被違反了,因為憲法早就保證了你可以限制路權或者不限制路權的權利
舊 2012-03-18, 01:58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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