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maike
我直接講答案,機車路權跟基本人權無關,你認為機車路權應該怎麼規劃,那只是意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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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講正確答案:機車路權,等同基本人權;因為這是人有自由選擇交通工具&獲得平等而合理權益對待的基礎。
這點,我們沒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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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程序法
第6條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7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而在法規面上,『禁行機車』這項政策更早已是明確地早已違反我國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平等精神、以及行政程序法中的不得為差別待遇原則了。故現實很明確的是… 不管就務實面、法規面、安全面、人民需求來看,『禁行機車』都是一項錯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