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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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Y-SKY
這種事情.通常要你這種局內人才會知道詳情吧....不過...你不是不在意有無S嗎?怎麼現
在又冒出合意性交這個名詞咧!!!
證據?你要我提出證據?那麼.你又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我對你的假設是錯的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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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話講清楚,我指的S...大多數人說的S=****易、賣***、援助交際諸如此類同義詞
而不是指性行為
原告今天發生的事情跟他之前有沒有做S或出來賣
都沒有關係....
不會因為原告有或沒有,被告就能免事....
無論如何,用藥把人弄昏後上了,
就是構成刑法222條加重強制****罪
就算當初有說要S而被人報警送上法院
也只是剛好活該...
之所以說有沒有下藥很重要的原因是
這個問題的基礎點是建立在"合意"之上
既然原告被下藥沒有意識,
自無與被告合意性交之可能性存在。
若有,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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