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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39
引用:
作者k1944
(沒因就沒果,小朋友鬧事只會找法院!可悲,這年頭打人在先還告人!)
那我告他誣告/妨害個人自由/精神賠償!

ps有些人躲在分身說話,更可悲!



誣告<<<你自己發mail罵伍長的證據,何來誣告!有ip想賴也賴不掉!

妨害個人自由<<<二十六章之妨害自由罪。其內容所涉較廣,包括一部分妨害生活安謐之罪,如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害居住自由罪、不法搜索罪等,其餘都分為關於妨害自由之罪,皆係刑法為保護各種基本自由所設之犯罪類型,有係以侵害個人身體活動自由為內容者,屬於此類者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有涉及多種自由法益之侵害者,屬於此類者有使人為奴隸罪、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收受藏匿被略誘婦女或使之隱避罪、強制罪
請問他妨礙你哪一條? 你見過伍長嗎? 他限制你上述哪一項自由?

真的建議你告伍長,你才會知道甚麼是誣告!

先搞清楚法律在嘴硬!

還有別再說甚麼分身,看一下我的發文好嗎?多久的帳號了,我住台北(交易文上有註明)
伍長住高雄,天南地北的關我甚麼事?

精神賠償這應該是訴訟後你賠給伍長的!
先是被告在挨一個誣告,你有的賠了~~~~~

好心提醒你嚴重性,才了解到你怎麼樹敵無數!
還好你罵的是伍長,要是你罵的是我,我保證你有的賠,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跟著喊告
先學寫訴狀省點錢再來說..............言論自由跟妨害自由都搞不清楚,就想打官司......
包準檢察官或法官看到妨害自由先飆你一頓,連人都沒見過妨害甚麼自由!
舊 2012-03-14, 01:3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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