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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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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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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2
引用:
作者ivan1103
有機會!!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不是有機會!!!
是百分之百起訴!
這是我最近身邊友人的經驗!
光是那種有爭議的詞句就會讓檢察官起訴何況是這種連凹都凹不了的詞!
要告我說到做到!
k1944可千萬別以為我說說罷了!
舊 2012-03-14, 01:29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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