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van1103
Junior Member
 
ivan110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外婆的澎湖灣
文章: 793
引用:
作者GERORO伍長
哦?
詞窮就算了!
這算是公然汙辱了哦!!
限你24小時之內道歉不然準備到高雄開庭!
http://i892.photobucket.com/albums/...mygod/pcdvd.jpg


有機會!!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舊 2012-03-13, 10:58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van110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