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就這一點我一直在想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因為我不清楚國內用戶禁用瘦肉精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是指"國內"飼養時不准使用
(因為是國內飼養所以管不到美國飼養的就不牴觸),或是"國內"肉品販售不得檢出(
因為是單指國內所生產的肉品所以也不牴觸),還是"所有"國內販售的肉品均不得檢出
(如果是這樣就會有牴觸了),如果是最後一點的情形話,用一旨行政命令不會有牴觸
的問題嗎?何以單單"美國"進來的就可以含有瘦肉精?
東搞西搞最後弄一個大法官釋憲然後就回到原點了吧
感覺就像這樣~持有美國護照之公民在本國內所有犯行判決定讞之後無條件再減刑一
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