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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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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ben_chien
感謝...

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部份也要確認此事件有金錢交易行為才算(女方有收到錢),如果是單純****,就沒有觸法。
舊 2012-02-28, 03:33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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