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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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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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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案例的判決
若車對車,現在都是照比例賠錢的沒錯.
刑事 ( 人受傷之類 ) 才有機會以刑逼民.
真正的對錯,除非有錄影下來,不然現場筆錄也只能還原部份真相.

近期一個身邊親友案例
A , B 2moto 直行,
A在中間車道,要在六線道的十字路口綠燈左轉 ,
B在右方的外側車道繼續直行並與A平行,此時A發現路口站條杯.
A就馬上往右彎,要去待轉,但卻沒注意B在右方,就撞下去了...

路口條杯親眼目睹,打電話請來同事處理.救護車也把B送去醫院.
(脖子扭傷並上頸套+手腳破皮挫傷)
路口條杯有來醫院給B電話.並親口說有親眼目睹過程.
後來不知何人建議,A也被送去醫院 (手腳破皮)
很聰明,因為這樣就算雙方都有受傷證明,互告沒好處...

到警局作筆錄時,後續處理的條杯 (非路口條杯)
事故現場圖寫成
A , B 2直行箭頭,
A在方車道,要在六線道的十字路口綠燈轉 ,
B在中間車道,並騎在A的後方 ...
完全與事實相反,看到時我都昏了。而且對方已簽名 (也作完筆錄)
雖然親友傷重,但這事故現場圖簽下去的話,可能還得賠對方...
馬上就告知B拒簽,並要求條杯修改,也明說另一條伯當時在場有看到全程。
該條杯表情很不滿,說那條伯位置不清楚啦,一定沒看到啦。

後來僵持十分鐘,就說不簽也不作筆錄,該條伯才願意改成正常的AB車位置。
並註明B車被A車右轉撞上。該親友才簽名。
但當天也沒作筆錄,條伯臉臭翻了...
因為該親友精神昏沉中,怕他被誤導說錯話。二天後才再去作筆錄。
二星期後就以15000和解(二星期沒工作加上車體維修及醫院看診)
只能說條伯心機很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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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2-23, 01:1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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