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漲 停
那是傳統的台灣做法 .
現在的司法有比較上軌道了 , 會比較講究肇責 .
只是道義責任這部分還是有人要拿到底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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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原則上是無敵的
跨越馬路才是道義
基本上台灣的道路如同歐美
採用的是屬人主義
算是以人為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SO....
說是道義
是絕對的錯誤
這邊並有眾多的判例
這一條也是跟直行車絕對路權一樣的惡法
當初立法的目的說是為了鼓勵行人不逕行闖越馬路而走行人穿越道
變成一個互不相讓的天王條款
下面是一起2年多前的判例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31388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