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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c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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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512
引用:
作者漲 停
有些人想主張對方行駛速度太快 , 就說沒看到對方 , 想這樣把對方跟超速做連結 !
問題是這樣的說法根本是白目 , 這樣說就代表自己疏忽 , 承認自己的肇責 .

有另外一種正確的說法 , 只是我不曉得該不該在這邊說出來 .$^&#%*
做筆錄時的說法 , 也會影響到日後肇責比率的高低 .

你說的是對的,筆錄也很重要的
其實專業的會在警察這邊搞好"相關資料",法院那邊不用動關係就會有"理想的"判決結果
舊 2012-02-21, 12:04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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