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院釋出的證據當初品冠深圳的人有參與商標出售,他商標權有賣出,現在不認帳我不懂這樣為什麼蘋果錯最大。
還是說蘋果一定要以前給他敲一筆,不然就是現在給他敲一筆,二選一,這樣才是公平正義。
要是那天賣過你東西的店員跟你說,你買我東西時我不知道你是誰,原來你的老闆很有錢,我當初100元的東西只賣你100元不行,你要再給我10000元,不知大家做何感想。
感覺是當初沒賺到,現在耍賴要猛敲一筆。
順便給大家看一下品冠的"iPad"
http://www.theregister.co.uk/2012/02/17/proview_ipad/
恁老師勒,跟初代的iMac是兄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