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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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有沒超速, 不是自己認為的算; 能舉證對方確實有超速&更多疏失, 則對方需負擔更多的肇事責任比例... 但這些都不是可以用來否定一個通則性規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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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例子,對方是機車,我也是機車,
它追撞的的時候連人帶車噴出去,摔落的地點已靠近路口對面的行人道。
此路段限速 40,有沒有超速很明顯吧。
情況一:
以對方這種駕駛情況(逆向跨越車道,超速先不談),
路口沒轉彎車,但有警察站崗,被攔下來開違規罰單的機會有多少?
情況二:
以上為則,在加入個轉彎車的變數(就是我),
然後意外就發生了。
但是我沒違規,不搶快。
就因為這樣一個通則,碰上轉彎車,
然後肇責比例就會大多落在轉彎車上,而不是歸咎於直行車「最初」的違規。
這就是我不滿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