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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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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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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是全看法官怎麼判…

明明依法律規定重傷害是要判5年以上,但是像這判例,

被害人都已經一隻眼睛看不見了,就結果來說已達成重傷害的要件

但法官是用「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我看這件Ma案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機率很高。

現在連被害人自己都還躺在醫院,不知是否有受什麼壓力,居然

已迫不及待的說可以原諒Ma一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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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time to wait, short time to live.
舊 2012-02-10, 11:57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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