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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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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42
引用:
作者jula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不要犯了這條就好
其他決定了就不要想太多了


我加油站工讀提了離職居然還要撐十五天 = =

假如沒去他們能夠你薪水嗎?
舊 2012-02-05, 02:10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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