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關於轉換工作
瀏覽單個文章
K8F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42
引用:
作者
jula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不要犯了這條就好
其他決定了就不要想太多了
我加油站工讀提了離職居然還要撐十五天 = =
假如沒去他們能夠你薪水嗎?
2012-02-05, 02:10 AM #
25
K8FX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K8FX
查詢K8FX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K8FX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