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ula
New Member
 
ju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16號公墓
文章: 4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不要犯了這條就好
其他決定了就不要想太多了
舊 2012-02-04, 06:39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ul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