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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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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李狂傲
最新的法規函釋已經調整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重整債權)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略)


函釋內容:

公司經司法機關裁定重整,其積欠之工資(包括勞工留職停薪前之積欠工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惟公司如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辦法發布實施後,勞工並得依有關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至於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規定,其性質乃屬優先重整債權。(經濟部七四、七、九商二九0八0號)



這個解釋僅僅只針對”重整”,整段只是在說公司重整時,若法院裁定不能重整只能以破產處理,那當然要依破產處理呀,且解釋文仍沒有說債權優於抵押及質權

另,看文及函要看前後,上述那段亦要看進去
舊 2012-01-30, 06:34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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