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搖扇公子
其實你的問題很簡單,只是你一直鑽牛角尖,鑽死湖同而想不通而已,
你的用意就是希望能將債務完全拋棄,同時也不會連累無辜的人,我在這里強調一下:
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他人就無需在辦理什麼限定或拋棄,一律以限定為主,當事人掛了之後,總財產100萬元,另欠銀行200萬元,那就以當事人留下來那100萬做債務清償,清償後還不夠100萬,繼承人就不用再還半毛錢,銀行也不能再向繼承人要錢
你辦拋棄,那當事人不管留多少財產和債務,都與你無關,你也無權主張,但拋棄有個缺點,它會以民法里面的繼承順位一個個下去算,也許你會說,你都已查清楚當事人有多少兄弟姐妹及親戚什麼之類的,你都有通知他們去辦,但........你真有如此把握萬無一失?
萬一很不幸你漏掉其中一個(也許不是你的錯,是你真不知道還有這個親戚),那銀行可是有專門的法務在追債,銀行有的時間和人力去追,然後銀行就找上這個人要錢了,那到時.........別人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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