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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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規函釋已經調整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重整債權)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略)
函釋內容:
公司經司法機關裁定重整,其積欠之工資(包括勞工留職停薪前之積欠工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惟公司如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辦法發布實施後,勞工並得依有關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至於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規定,其性質乃屬優先重整債權。(經濟部七四、七、九商二九0八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