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李狂傲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有考慮到清償權的優先順序,但若是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該怎麼排定優先順序,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認為這未滿六個月部分的條文應該刪掉,勞工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無條件保護.
另外,一旦勞保局完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程序後,勞保局就會成為債權人之一,如果像王又曾那隻王八畜牲一樣惡性倒閉,國家也只能認賠收拾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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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0/...%A8%85%E6%8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