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跳海人
是可以向公司求償沒錯,但法人清算時,受償順序最優先者為債權人,至於員工薪資則排在......,公司資產就算沒被抵押的,恐怕剩下的也有限,光是清償供應商那一塊應該就沒剩了
所以員工薪資墊償,才會先以保險的型態,要求公司每個月先付一點錢,若是真的發生了,大概就是保險性質,政府認賠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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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有考慮到清償權的優先順序,但若是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該怎麼排定優先順序,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認為這
未滿六個月部分的條文應該刪掉,勞工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無條件保護.
另外,一旦勞保局完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程序後,勞保局就會成為債權人之一,如果像王又曾那隻王八畜牲一樣惡性倒閉,國家也只能認賠收拾爛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