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好小弟是自己平常愛亂讀亂看,不是唸法律的,講的也可能有錯,不專業,大家就一起討論,幫樓主做功課,讓樓主去做法律諮詢時,也才不會被律師或顧問講的專有名詞,弄得團團轉。
限定繼承可以參考民法1154條,它的基本概念就是被繼承人(樓主的爸)遺產減掉債務後,剩下的錢是繼承人(樓主的家人,順序請看繼承順位)可以繼承的。例如相減的結果是負的,像這個案例就是-200萬,那麼債權人(中x信託)也不能對繼承人有這200萬債務的請求;如果相減結果是正的,那麼就恭喜樓主一家人還可以繼承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
拋棄繼承可以參考民法1174條,不管淨資產是正還負,反正通通都不要了。
我覺得疑問是在於,樓主這個案例,應該全家人都選拋棄繼承即可,為什麼樓主的媽要辦限定繼承?
我想原因可以看民法1154條,對限定繼承的定義: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所以當樓主的爸爸有個姐妹(樓主的姑姑),為了避免卑親屬(樓主與其兄弟姐妹)、父母(樓主的祖父母,應該不在人世了,因此樓主的法律系親友不予討論)拋棄繼承後,造成繼承權跑到這個姑姑的身上,無辜受害,故由樓主的媽媽(配偶,當然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使得同為繼承人的姑姑也可以蒙受限定繼承的好處,就不用負債了。
所以看得出差別:拋棄繼承,會造成繼承權一直轉移給下一個人,也就是債務會像顆燙手山芋丟給下個倒楣鬼;而限定繼承則是真的繼承了,但會使債權人無法對不足償還的部分債務進行請求給付。
故結論是樓主家人和姑姑是可以去辦拋棄繼承,就無事一身輕,但可能就會造成某位下個繼承人倒楣,而且他可能不知道有這回事,就傻傻的接到天空掉下的債務。所以道義上應該要解決事情,去處理掉樓主的爸爸遺留下來的禍害,才不會造成不公義的事情發生,也就是害到別人。這或許就是那位法律系親友給建議的考量吧?
P.S. 債權人當然不能去動支樓主媽媽的帳戶,但是可以透過法院,去對樓主的媽媽施行假扣押(白話應該是凍結資產),前提是:只要繼承人沒辦限定或拋棄,而直接繼承了遺產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這麼做!
以上是小弟平常亂看書的結果,純粹針對這個問題,與大家討論一下,也讓樓主去找律師諮詢前,先有些觀念,弄懂一些名詞,有錯的地方,請專業的網友糾正,也請樓主務必看完後,好好去找律師諮詢,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