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煉心
哇,小健大出來了,想來一直為機車族發聲的小健大一定最懂法了
那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不提下面這二條呢??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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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再回您一次,您若再不用心法條,請自行跟警察單位或路政司請教!
恕小弟沒太多時間一一回覆您為問而問的題目...
1. 第45條需搭配第99條看!因為關鍵點在於『規定車道之定義』
2. 第47條在此樓主案例中不存在!因為樓主前方亦有車輛擋住(他保持安全距離&行駛在應有之路權車道上),而後車的汽車卻是有內側車道可超車卻不用,硬要逼&碰撞樓主的機車... 此案例中樓主並無必須讓路之理由,後方汽車也無強迫樓主讓車之理由。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