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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KNT
所以,誠如前言
頭被撞個紅腫瘀青對你來說這只是輕微小事
因此事主沒有資格要求主管處分,這樣說對嗎?

你也相信「要求主管懲處相關失職人員,這種情況不算罕見」
那何謂嚴重?
請定義何種嚴重程度才能要求主管處分,頭破血流當場暈厥才有資格?

以我來說
傷害到消費者身體都有權要求主管處分,即使只是燙傷也一樣,業者也負連帶責任
企業所設的員工懲處機制目的是避免員工犯錯
懲處輕重由主管決定的前提下,如果因此換來5個小時的教育訓練,不壞

如果事後檢查確實有更嚴重的傷勢,不用事主講,主管不會懲處女業務嗎?開除都可能!
假設如此,主管還不主動懲處,屆時再提出要求,那當然合情合理,沒有人會有意見.

而在女業務不斷道歉後,且傷勢只需用面速利達姆處理的情況下,堅持要求要處罰女業務,你真的不覺得不當?

如果在那種情況下,多數人都不覺得要求懲處無不當,怎麼到目前為此,我問過的人,不是不會要求懲處,就是不願回答?
我沒問的人,應該也不少看過我提的問題,但怎麼就是沒人跳出來承認?

原因很簡單,因為女業務道歉,要求醫藥費(或加上賠償金),實際上就夠了,堅持要求懲處女業務的這個部份,很明顯是損人但不利己的要求,任何有智慧的人都不會想這麼作.
舊 2012-01-08, 02:06 PM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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