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NT
*停權中*
 
K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皮外傷的部份,有可能就只是紅腫瘀青,所以才能抹面速力達姆.

這種情況下,堅持要求主管交代如何處分,你們覺得合情合理,我則不以為然.

所以,誠如前言
頭被撞個紅腫瘀青對你來說這只是輕微小事
因此事主沒有資格要求主管處分,這樣說對嗎?

你也相信「要求主管懲處相關失職人員,這種情況不算罕見」
那何謂嚴重?
請定義何種嚴重程度才能要求主管處分,頭破血流當場暈厥才有資格?

以我來說
傷害到消費者身體都有權要求主管處分,即使只是燙傷也一樣,業者也負連帶責任
企業所設的員工懲處機制目的是避免員工犯錯
懲處輕重由主管決定的前提下,如果因此換來5個小時的教育訓練,不壞
舊 2012-01-06, 11:56 PM #120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N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