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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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_akemi
本來我不想回您的...
是的,按照字面解釋不合邏輯,但我可以告訴您官員會用什麼反駁,就是排氣量差異。
所以現行制度並沒有依車種分流,而是依排氣量...
您當然可以宣稱排氣量無關乎目前規定的速限。 但我前面說過您得從最基本面的法規修改,就是機車限速。 在機車限速沒有改變的狀況下,法令上就是慢速車,就不能進內側車道。 等同於高速高路的最高限速超車道...
因為不能進入第三線車道,所以之後的左轉專用道理所當然不能進入。
不然您以為大型重機為什麼可以合法化?
既然是依照車速,也就是以排氣量作為參考時...的
慢車、貨車、客車、連結車都在外側車道沒有什麼好意外的。
混流?既然都是"車"無所謂混流。
要不然既然貨車、客車也能入內車道,那內車道也算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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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我感覺的慢車,不代表它在法律條文裡是慢車,法條說得很清楚,機車=汽車,對於速限的規定,更沒有因為它少了二顆輪子而變得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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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