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oachEric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0
引用:
作者saiz
你怎麼都不直接回答問題..
某丙跟某乙如果沒有血緣關係
只是朋友 哪有權利提告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68&ctNode=28045
你也不是例二的小偷或是在場
怎麼證明小偷當時沒有傷害失主?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BTW

人人都可以是告訴人

只不過是不是適格問題而已

白話來講就是

"人人都可以告

只是訴訟程序上認定你有沒有身分罷了"

非適格告訴人所提告訴之案件

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告訴權若非訴追要件之一

欠缺適格身分的告訴權人也不影響檢察官發動偵查權

此時轉變成告發人身分

所以才會很多大案裡

那位神祕的第3人可以一直都不出現的原因

也就是真正的告訴人在卷宗裡以第3人代稱略過.....
     
      
舊 2012-01-01, 01:13 AM #56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achEric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