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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不是澳客,是不是來盧的,我覺得那不是最重要的,重點是廠商疏失傷人已經是擺在眼前的事實,道歉、醫藥費、撫慰金這都是過失的一方起碼要做到的,撫慰金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上協調庭去協調,協調不果就交由法庭裁決,照正常的程序處理,至少不易留人話柄;拙劣的處理方式,只會傷害企業形象而已。
還有,我們都不是被 K到頭的當事人,沒資格說什麼「息事寧人」、「得饒人處且饒人」這種話,高道德標準應該是拿來要求自己,不是要求別人;請求賠償是當事人的權益,要不要放棄這個權益該由當事人決定;更何況,退一步,也未必是海闊天空,說不定是「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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