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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警「他媽的」 言論自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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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20071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
果然是鬼島的衙門.....
一切都是法官認為有罪或沒罪~
我認為 個人習慣跟守法 法律為先
粗俗用語 固然可能是一時間脫口而出
但是不代表 別人(特別是公部門值勤時) 一定要接受它
粗俗用語 又不是每個人都會講
憑甚麼無罪?
(=_=凸)
以後大家記得 被攔檢 一律都三個字送警方
反正都有判例了
很好 台灣繼續爛好了
如果一樣的"習慣" 那去問候美國警察......那就多保重了
2011-12-22, 08:45 AM #
7
titan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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