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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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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TMD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014930&lno=84-1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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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在本國是全面禁止、例外准許
勞基法 84-1 條明明白白寫在那裡
不去做勞動檢查懲罰違法的企業
搞這個幹嗎?

本國合法的責任制工作總共只有38種

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files/84.1.doc

除了這38種工作
全部都是非法的責任制
勞委會想要明年減少9種責任制
變成29種
我樂觀其成
但是面對那麼多違法的企業
趕快去執法吧
就算法律完全不准許有責任制的工作
不去執法
有個屁用
舊 2011-11-17, 11:3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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