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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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wer666
6塊錢本來就不是收入
這鞋算是被幹走的
即便是交易完成後發現
也只會回頭取消這筆交易
提列鞋子成本+損失現金
不成立的交易那6塊利潤也不成立
懂會計的都知道沒有人這樣提列損失的
這樣報表誰寫得出來
總是有人在放煙霧彈
你寫得很清楚
給你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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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ny Money 屬於 Fraud,跟其他所有的 Fraud 一樣(如空頭支票,亂支紅利,超貸,用通貨膨脹的收入計算等等),都是被列為一項交易,有此交易才有 Fraud 的產生,如果沒有交易就不會有年輕人用假鈔的機會。所以鞋子並不是被幹走的。 尤其是你有跟第三方交易後(換 $50),所以我不認同可以直接列為損失,但我也不認為是一個錯誤。
我認為不管是哪一個作法,只要在後面清楚說明這一部分發生什麼事情,且之後的計算都是相同方法(不是一次我的方法、一次他的方法一、一次他的方法二),就不會違反 GA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