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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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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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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級黑豬肉
鞋店賺了 $550。

其中 $50 偽幣由 Account Receivable 轉到 Expenses。最後財務報表是寫賺 $550。

妳當然也可以繼續放 Account Receivable,但是妳繳的稅就是以賺 $600 去算的稅,不是 $550。不過妳的股東會覺得你賺 $600,紅利也是用 $600 去算。

但是要是妳寫:虧損 $50(就是你提出來的答案),妳絕對會被國稅局查。我可幫不了妳什麼...


當我講賠50的時候, 不意味著我用-50去報稅, 你知道我講的意思是 "少賺"
從來沒有說我用-50去報稅, 不能過度延伸. 因為我一開始就不同意 "賠" 這個字眼可以解釋成 "淨利"

不然套用時事題吧, 之前雷曼債地雷, 很多銀行跟投資人"賠"了, 但沒有人說他們當年度的營業稅或者各人所得稅是直接用那個賠的金額來計算, 也不代表當年度銀行的淨利一定要負數者才有資格說自己賠, 若帳面有盈餘的只能說 "我因為雷曼債 [賺] 了 x x 元" ?

44跟50這兩個數字都是存在的, 差別在於解釋的方式.

延伸再思考, 收到偽幣的當下立刻認列損失是合理的嗎? 能不能去追討? 能不能當作不知情把他用掉?

如果先認了44元淨損, 然後又把50元拿去買貨, 要用哪套帳讓本來消失的6元銷貨收入冒出來? 不是不能做, 只是我覺得這種例外處理起來麻煩, 不如一開始就認了6元銷貨收入 (因為交易確實成立), 然後提50元的備抵損失。
舊 2011-11-14, 01:35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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